执行法官实地调查
非钒钛度讯(刘刚 记者 周越 文/图)新近,西区法院妥善办理了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件:行人余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因肇事者未按法院判决赔偿,余某家属生活困难,余某妻子遂向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对方实在无力进行赔偿。最终,西区法院通过司法救助程序支付了余某妻儿4万元,余某妻子对法院表示充分理解和感谢。
2020年2月5日晚,西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张某驾驶面包车将走在路边的行人余某撞倒,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西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余某家属60万元(其中交强险已赔偿11万)。余某死后,留下一未成年女儿,余某妻子在外打工,生活较为困难。而张某在攀西监狱服刑,一直未进行赔偿,余某妻子遂向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西区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张某肇事时的汽车早已变卖用于支付余某的丧葬费用,除此以外张某没有任何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可供执行。张某坐牢后,他妻子便丢下两个未成年子女下落不明。张某的儿子5岁、女儿3岁,均由他年迈的母亲一人代管、生活在乡下,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极其困难。同时,张某的居住地为乡下的山上,现由他母亲和两个子女居住,房屋破旧不堪。
办案法官解释,本案属于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即使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顺利清偿的情形。同时,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不是对被执行人“赶尽杀绝”,也不是让被执行人“家破人亡”。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张某位于乡下山坡上的房子作为他年迈母亲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所,不能强制执行。就算强制执行该房屋,也至少需要为被执行人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3名家属保留一定房屋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处置并不值钱的房屋没有任何意义,法律上称为“无益处置”。
法官指出,执行不能很多情况下属于市场交易中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物品买卖等纠纷中,债权人自身权益的保障更多的需要依靠提升自身防范风险的意识,如设立抵押、担保等。但本案并非市场交易、经济行为导致的执行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属于生活困难情形的,可以从所在社区、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开具相应的困难证明,向法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法院审核通过后,可通过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对申请人进行执行救助。
责任编辑:梁芝羽 审核:毛哲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