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记者从盐边县获悉,日前,盐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军、李某祥无视“禁渔期”相关规定,近日借来电网,到二滩库区捕鱼。后经四川省水产学校鉴定,李某军、李某祥二人一同在二滩库区用电网捕鱼10余斤,渔获物导致经济损失2千余元,资源经济损失6千余元。
盐边县水产渔政局负责人告诉记者,电鱼是灭绝性的捕捞,严重威胁生态环境的平衡。同时,电鱼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增殖,扰乱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并且,因为工具的简陋,瞬间产生的高压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人被电击身亡的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最终,盐边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军、李某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钱满 记者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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