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治安大队接到西区巡河办工作人员举报称,巴关河河边有人在使用“电鱼装备”非法捕捞。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至现场,经过调查发现,杨某某和侯某某二人正在巴关流域沿着河道使用禁用的电鱼装置实施非法捕鱼,随即,两人当场被民警挡获。
经查,当天杨某某因无所事事,便向女友侯某某提议到巴关河流域电鱼,随即二人带着“电鱼装置”前往巴关河河边非法电鱼。
当日18时许,经民警将两人挡获,当场查获11类野生鱼类共计427尾,随后两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两人均对自己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二人在禁止捕捞期内对天然区域的鱼类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杨某某、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事实责任。现因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对杨某某、侯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责令各自交纳保证金贰千元整。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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