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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诚信理念 弘扬诚信文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自然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时间:2023-08-21

  案件: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自然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日起,当事人刘世琼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小刘羊肉米线店上班工作以来,为了吸引顾客提高营业额,购买3000g罂粟果,每天用罂粟果熬羊肉汤料后制作羊肉米线销售给顾客食用。2022年6月21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攀枝花市公安仁和分局对攀枝花市仁和区小刘羊肉米线店开展现场检查,经“快检试剂”检测发现羊肉米线汤为吗啡阳性,遂即抽样送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羊肉米线高汤中检测出来的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马啡项目均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品种名单(第五批)》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同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线索移交攀枝花市公安仁和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从当事人刘世琼处扣押了罂粟果一袋(净重2367.38g),营业收取现金人民币3134元。2022年12月27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刘世琼宣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处理结果:2023年6月2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在羊肉米线中添加罂粟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对当事人刘世琼作出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8月17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当事人刘世琼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责任编辑:梁芝羽 审核:雷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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